第129章 年荆门特大碎尸案《三》(3 / 3)

账本、刘梅在武汉旅社的入住痕迹…… 每一份证据都经过严密的司法鉴定,如同无数根铁索,将陈卫国与刘梅的犯罪事实牢牢锁定。

“被告人陈卫国,你于 1988 年 9 月 5 日,以协商债务与合作生意为由,将被害人张桂兰、李娟诱骗至沙市废弃仓库,伙同被告人刘梅,使用铁锤击打二被害人头部,致其当场死亡。后二人将尸体肢解,用麻袋包裹后抛尸于 207 国道旁池塘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侮辱尸体罪,犯罪情节极其恶劣,社会危害性极大……” 公诉人的声音铿锵有力,当庭宣读的起诉书细节,让旁听席上响起阵阵压抑的抽气声。

面对铁证,陈卫国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。在最后陈述阶段,他突然跪倒在地,双手撑着地面,额头抵着冰冷的地板,声音嘶哑地反复忏悔:“我错了…… 我不该为了躲债杀人,不该连累刘梅,更不该让两个无辜的人丢了性命……” 他的肩膀剧烈颤抖,泪水混着额头的汗水滴落在地面,却再也换不回张桂兰与李娟的生命。一旁的刘梅则全程沉默,只是在听到 “李娟” 的名字时,手指无意识地蜷缩起来,眼底闪过一丝复杂的情绪 —— 或许是恐惧,或许是残存的愧疚,但更多的是对自己选择的悔恨。

经过合议庭的激烈讨论与审慎评议,审判长最终当庭宣判:“被告人陈卫国犯故意杀人罪、侮辱尸体罪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被告人刘梅犯故意杀人罪、侮辱尸体罪,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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