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 协调成本(2 / 2)

共享,清单之外的原则上都应共享,扭转“能不共享就不共享”

的思维;三是建立激励机制,对共享数据质量高、应用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项目支持;四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,协助一些技术能力弱的单位完成数据治理工作。

高压推动和精细化操作双管齐下,平台的协调僵局开始被打破。

虽然过程依然艰辛,但毕竟有了强有力的顶层协调和清晰的工作路径。

“数据平台”

的案例,像一面镜子,映照出框架落实进入深层阶段后的普遍困境。

随后,在推动“跨区域生态补偿市场”

、“全省统一要素交易平台”

、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”

等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事项时,类似的“协调成本”

问题都以不同形式反复出现。

降低“协调成本”

,不能仅靠一事一议的临时协调,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求系统性解决方案。

他指示专班,开始研究如何优化省级层面的跨部门协同机制,如何明确部门在重大改革中的权责利边界,如何建立有效的争议仲裁和激励约束机制。

这是一项比推进具体项目更为基础、也更为艰巨的制度建设任务。

框架的宏伟蓝图,最终需要通过克服这日常的、细微的“协调成本”

来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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